山东省个别地区出现签发虚假《出生医学证明》,使用伪造、变造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现象,近日,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严查虚假证明。
我省自1996年启用《出生医学证明》,在《出生医学证明》规范管理、新生儿出生严格登记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。但近年来部分地区在领取、签发、换发、补发和使用等管理环节暴露出一些矛盾和问题,个别地区甚至出现签发虚假《出生医学证明》,使用伪造、变造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现象,给社会稳定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造成了危害。
近日,记者从省卫生厅了解到,针对这一现象,省卫生厅下发了《关于进一步加强< 出生医学证明> 使用管理的通知》。通知规定,填写打印《出生医学证明》,新生儿姓氏应在父姓或母姓之间选择,不得选第三姓。姓名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,不得使用或者含有:已简化的繁体字、自造字以及已淘汰的异体字,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;外国文字;汉语拼音字母、阿拉伯数字以及其他符号。
通知指出,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是反映新生儿出生时自然状况、母子(女)血缘关系和申报出生登记的法定医学证明,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、变造、倒卖、转让、出借、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。对发现签发虚假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的,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;情节严重的,依法取消签发资格。
公安机关要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熟练掌握《出生医学证明》防伪印记的识别方法,在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时仔细核查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真伪,并及时登录省妇幼卫生信息网站进行查询,对可疑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应予以扣留;对发现伪造、变造或使用伪造、变造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的违法犯罪行为,依法严厉查处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|